产业
新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将实施 限投“两高一资”产业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将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新《目录》重点强调优化外资结构,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200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新《目录》开始施行之日停止执行。
本次《目录》修订,主要有以下调整和变化: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目录》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取消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目录减少11条。
二是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新《目录》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同时,鼓励外商投资循环经济,鼓励类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池回收处理条目;考虑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
三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目录》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
四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扩大利用外资,推进服务业开放进程。新《目录》增加了9项服务业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同时,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多部委制定办法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翻倍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港口市场电煤交易将实行最高限价 每吨不超800元
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将对部分港口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发改委要求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发改委表示,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采取相关调控措施,是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煤炭市场供求状况、煤炭价格变动对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影响、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后实施的。相关措施已反复征求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主产省的意见,并取得了相关方面的支持。
将主要港口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控制在每吨800元左右,直达运输市场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够保障煤炭企业仍然获得较好利润,不会影响市场供应。
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国标:用硬标准管住火电厂
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3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较上一版标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保部本次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体上收紧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新建机组和现有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为体现公平原则,简化了标准体系,适当合并了不同时期建设的现有机组的排放控制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标准的适用性,删除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作用的内容,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物指标体系,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和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增设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工信部出新规 乘用车产业准入门槛将提高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规则》的出台被业界解读为乘用车产业的准入门槛将被提高,产业向升级转型的目标积极迈进。
《规则》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具体来看,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规则》对乘用车产品准入也做了明确规定: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乘用车产品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 将实施国Ⅳ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早在2011年初,国家环保部就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该文件对于不同车型实施国Ⅳ标准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地方
哈尔滨:商品房违规建设将不发预售证
从2012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施行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明确要求对开发商违规建设的商品房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按照新规划条例,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的违反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违规建设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和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应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山东将实施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都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据了解,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海南农民可用土地经营权作价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和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指导服务、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退还承包人。根据条例,农民有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农村家庭手工业生产;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农业生产供水服务等在内的十余种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活动都可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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