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称为广东省流通业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Commodity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缩写”GDCDA”,网址www.gdcda.org。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由在广东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港澳台资、民营、国有流通业企业与商业地产企业及其上下游相关企业,及在广东省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学者、企业管理专家自愿结成的,非盈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配合政府对流通业的管理工作,贯彻政府的相关政策,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流通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增强流通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流通企业的管理技术,鼓励流通企业投资拓展,促进流通企业间的交流,加强与国内海外商会同行的联系,构建一个高效的互动平台,为促进广东省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提高广东现代流通业水平,为推动广东流通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国际化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在国家宪法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的指引下开展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暂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 第五条 本商会活动的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玉兰路3—5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配合国家及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坚决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 及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三)协调劳资关系,减少或者避免劳资纠纷;做好会员企业内部劳资、股东 之间矛盾的调解工作; (四)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加强会员与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和联系工作; (五)举办各类培训班、报告会,提高会员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及法律意识; (六)整合不同媒体渠道,发布相关流通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专业、丰富的 流通行业信息服务; (七)定期举办各类论坛、推介、文体等活动,内引外联,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以商会平台加强对外交流,定期组织与国内外同行的考察学习; (九)配合实施对流通企业的定期评审定级; (十)逐步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和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十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及商业网点审核; (十二)与同行业、相关机构合作,组织实施展览、展销、研究会、订货会;帮助企业推进拓展市场和对外交流。 (十三)逐步制订和发布行业景气指数、消费者信心指数等相关行业指标,使之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行业发展重要指标; (十四)配合监督和实施专业岗位(职位)的岗位培训及上岗持证培训; (十五)积极发展行业或企业电子商务,更好地为会员企业和行业提供服务; (十六)协助组织行业的节庆活动; (十七)创办商会刊物和办好广东的商业网站,并使之成为全国商业行业资讯门户领导品牌。 (十八)配合政府委托或采购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在广东已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流通企业、商业地产企业以及流通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本商会会长签发会员证书;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 服务; (二) 拥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和活动优惠资格; (四) 拥有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商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五)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 按时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七) 主动向本商会反映企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 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 案; (五) 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或专职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通过; (三)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个人影响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 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 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 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 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商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商会召开大型学术型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开始前均需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商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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