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6月1日“限塑令”大限期限将至,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日前正式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塑料袋,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最新发布的规定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但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此外,最受广州市民争议的是,每天接触的菜市场是否也在监管之列,装豆腐、猪肉的简易包装袋是否也要收费?在新发布的办法中,市民们的这一疑问得以回应,“限塑令”所提及的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并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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