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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拟规定:电视网络购物30天内或可退货

时间:2010-05-12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进入二次修改程序,最迟后年出台

  专家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了调整。

  记者10日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根据业内人士预测,这部修改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会在2012年底之前。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解读: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解读:“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肆无忌惮地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周晖表示,如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泄露,都会让消费者惹上麻烦。

  “双倍赔偿”将变成×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以内的赔偿金。

  解读:“只有加强惩罚性条款的力度,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周晖秘书长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部分新订条款速读

  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修订》第十六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不得随意搜身

  《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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