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密码卡:法院判刷卡商家担责70%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18日,吴×鸿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被盗。吴×鸿当天向中信银行电话挂失,并于2008年7月31日发现该卡被盗刷后,向桂园派出所报案。
吴x鸿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信用卡于2008年7月20日8时58分、9时01分、9时07分在名称为“梅林万众城购物广场”的商户分别刷卡三次消费人民币共8397元,并签名“吴昌鸿”、终端编号均为92894004的三张交易单据复印件。法院还查明,“梅林万众城购物广场”(下称万众城商场)是深圳市兴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企业。
吴×鸿诉称,签购单上面的签名,与他本人的笔迹差异明显。万众城商场对签名审查极不负责任,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应对信用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对万众城商场有培训、管理的义务,信用卡被盗用,说明银联公司对商户培训、管理严重不足,应对兴万和公司及被告万众城商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发卡行中信银行,在得知信用卡被盗用后,没有积极保存盗用人的相关消费录像等作案信息,并拒绝向吴×鸿提供申请信用卡时的申请表,其作为发卡行,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福田法院认为,万众城商场作为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负有核对交易单据上的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相符的义务,对此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涉案信用卡于2008年7月20日,在万众城商场终端设备上刷卡消费的三张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吴×鸿的签名明显不一致,且持卡人在不到10分钟的较短时间内,在万众城商场出具的三张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也明显不一致,万众城商场工作人员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并按规定对存在疑点的持卡人刷卡消费拒绝受理,故万众城商场应对涉案信用卡被盗用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于涉案信用卡仅凭签名消费,未设置密码,吴×鸿在涉案信用卡被盗后未及时挂失,对涉案信用卡被盗用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综合比较原告吴×鸿及被告万众城商场之间的责任,万众城商场在涉案信用卡消费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持卡人成功盗用涉案信用卡,是原告损失发生的最终和根本原因,且属可避免而未避免,故被告万众城商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疏于防范为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所以,福田法院裁定万众城商场应赔偿涉案信用卡被盗用所造成损失8397元的70%,即5877.9元。对于吴×鸿对银联公司、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对于登报道歉的请求,也未予支持。兴万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商家上诉只为求得终审判决
昨日中院开庭时,上诉人兴万和被上诉人吴×鸿,以及原审被告银联公司、中信银行的代理人悉数到场。法官表示,中院对信用卡盗刷案件的审判,已经有基本的思路。此前审判过被盗刷最高金额达8万多元,涉及一宗盗刷卡到商场购买珠宝的案件。然后法官问兴万和的代理律师,是否可以接受调解?律师明确表示不接受。
庭审结束后,兴万和的代理律师陈刚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作为一个零售企业,兴万和进行这场诉讼,就是为了得到中院的一个判决。因为包括兴万和在内的零售企业,今后仍有可能遭遇到类似的案件,他们“就是想看看法院会如何审判,希望得到一个判例,然后依此对员工加强教育培训。”
吴×鸿也表示,此案很受律师界关注。他咨询过多位律师,律师都表示愿为他免费代理,并要求他在得到最终审判结果后,把判决书复印一份给他们。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核心提示
同样是信用卡被盗刷,未设密码的卡,福田法院判刷卡商家承担主要损失;而设了密码的卡,因为密码同时被抢,福田法院判持卡人担主要责任。但被判担主责的一方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昨日和5月25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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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密码卡:法院判持卡人担主责
今年5月25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盗刷案(本报5月26日曾有报道)。2008年1月14日中午,林某遭到绑架,他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写有信用卡密码的小本子均被抢走,随后,绑匪在海丰县蓝天贸易有限公司刷卡两次,消费29645元。
林某认为,蓝天公司有核对持卡人本人身份、密码及签名的义务,但其在自己未到场的情况下,就擅自同意歹徒刷卡消费,所以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于是,林某将蓝天公司、兴业银行诉至福田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林某对其密码被歹徒知晓,至少存在主观上过错,鉴于密码在刷卡消费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法院认为,林某对其信用卡被盗刷应负主要责任70%。而蓝天公司,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便草率通过消费,对信用卡被盗刷负有次要责任,并据此判令蓝天公司赔偿林某8893.5元。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无责任。林某不服,又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解读
信用卡有无密码是关键
同样是信用卡被盗刷,区级法院为何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两个案件有本质不同,关键在于信用卡是否设有密码。林某的信用卡是用密码消费的,他的写有密码的本子和卡同时被抢,才导致卡被盗刷。而吴×鸿的信用卡是用签名消费的,不法分子仿冒其签名,才导致卡被盗刷。他认为这是法院作出不同审判的根据。
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该会有关工作人员认为,同样是被盗刷,不设密码的信用卡,持卡人承担的责任会相对小一些。因为凭密码的信用卡,一旦被盗取,如果密码也被盗取了,那持卡人就难逃监管不善的责任。但如果仅仅是凭签名消费,那么更多的责任就转移到了核对签名一方,一般也就是刷卡商家。消委会对上述案件也十分关注,认为这将影响到日后很多消费投诉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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