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效益不行也可能被摘牌。昨日,经修订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新规明确,定点零售药店中,主要经营中药、经营综合药品及大型商场内直营的连锁药店如果日均进账分别低于1000元、2000元和3000元,就要取消其定点资格;但如果与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400米以上,则可豁免。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将组织一次考核。
据悉,《办法》旨在规范药店经营行为。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违规费用累计1000元以下或违规数量累计10次以下的,将给予通报处理。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而定点药店如果出现无正当理由对市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以及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涉及违规数量累计10人次及以下的也同样将被通报处理。
而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违规费用累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违规数量累计11次以上,年度内被市医保机构通报处理2次以上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或者补充协议暂停服务协议1-3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全额追回。
此外,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非参保人药品费用的;因出售假、劣药品或违禁药品而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将同样被责令整改。
《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累计违规费用或违规数量超过责令整改情节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全额追回。
此外,受到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将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其他医、药机构使用的;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都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据悉,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药店将3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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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保定点药店接受申报
记者从广州市劳保局获悉,从今天起至3月30日,广州市劳保局将受理新增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新增定点药店于7月1日开始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据悉,有意者可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市劳保部门将对其进行申报审查、确认及考查评审后,再确定定点药店资格。新增定点药店于7月1日开始对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
相关链接:《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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