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开始,包括《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在内的商业预付卡新规将正式开始实施。在新规中,对于预付卡的发行、购买、预付现金的管理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购买环节。从今天开始,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实名,并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根据《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被限定在5000元之下,如果是单张不记名的预付卡资金限额则不能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法》还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购卡和充值。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但新规同时禁止使用信用卡来购买预付卡。此外,在预付卡的用途上,新规也限定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缴纳公共事业费等三种情况除外。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新规出台对于一直身份不明的商业预付卡来说是个好事,“明确了规则,才能让合规的企业继续发展,淘汰那些违规的企业。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增加了一些手续,但购买预付卡的安全性也更高了,更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新规主要内容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购卡1万元以上,须实名登记实施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购卡5000元以上,须转账支付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不记名预付卡,面额限1000元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卡片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预付卡备用金,交银行专户管存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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