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将于下周四起在广州推行,针对小部分企业在改征增值税后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广州市将本级先安排5亿元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财政扶持。
尽可能不增加企业负担
“营改增”试点之后,企业是否都能享受到税负降低的成果?这是昨日新闻发布会的一大焦点。
广州市财政局副局长段彩英坦承,本次试点总体税负下降,但部分企业可能由于抵扣不充分等原因造成税负上升,需财政予以扶持。交通运输业出现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最大,不过各企业的成本结构不同、固定资产不同,如购进新设备、进项可抵扣,则税收可能会下降。
据介绍,对部分因试点而税负增加的企业,将采取“企业据实申报、财政核实分类扶持、资金分级负担”的方式予以扶持。段彩英表示,因此而增加的税负可获得足额财政补贴,即100%补贴。广州市本级先安排5亿元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财政扶持。目前,上级财政部门正在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广州市将做好资金调度,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办法,细化有关资金申报、拨付程序,使这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压力得到缓解。
“但由于一些企业存在偷漏税的情况,他们担心被处罚,可能就不敢申报了,”有记者指出。“不用担心”,段彩英表示,试点将尽可能不增加企业负担。
针对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疑问,段彩英也作出回应。段彩英表示,改革之后不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她指出,试点在税收收入方面有一个过渡性政策,继续维持试点前营业税共享分成比例不变。而且营业税在税收中占比约为20%,增值税则达到27%,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增值税的比例也要大于营业税,因此不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的士发票可使用至明年6月30日
随着试点的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发票使用也将有所调整。
按照规定,过渡期间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其次是新增对部分业务如管道运输服务、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还有,新增对部分行业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行业按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试点期间的发票发售也已经准备就绪,10月底前可顺利供应发票。据介绍,试点纳税人原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领购的发票(除自印发票)使用期限至2012年10月31日止,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至于试点纳税人原使用地税税务部门监制的自印发票可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止,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广州市地税局总会计师李健强表示,的士发票就属于这种情形。从2013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一律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自印发票。
另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仍须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2年10月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在11月1日之前的,也应当到地税部门开具营业税发票,并缴纳营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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