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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下月起买到假货可到卖家先行索赔

时间:2012-10-23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今年11月1日起,消费者若买到假货,可以先向商家索赔,商家不得拒绝。同时,厂家老板或者商家老板若制假售假被吊销许可证,将在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大修订。

    现行《广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制定于1999年,是中国第一部专项打假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条例实施13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的修订是贯彻落实省委“三打两建”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重头戏。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条例的修订一共有5次征求意见和论证。条例原有35条,修订后增加到了69条。增加了专项查处、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监管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三节和社会监督一章。目前政府还将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条例亮点

    销售者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此次修订中与市民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突出了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销售是假冒伪劣商品上市的必经环节,把好销售关,有利于抑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条例主要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销售者的质量义务,要求销售者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二是明确了销售者先行赔偿的责任,规定了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吊销许可证的5年内禁入原行业

    此前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经济处罚力度不够,禁止他再次进入原行业的惩罚力度更大。此次修订也吸纳了这条意见。条例第59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解读

    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

    商家进货把关不严,那就该倒霉

    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在会上表示,代表省质监局、省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省打假办向社会承诺,将严格执行条例。

    商家不赔 消费者可起诉

    新条例出台后,商家不执行该怎么办?任小铁参照新条例解释说,受立法权力所限,条例未对不承担首付责任的销售者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如果商家不执行,行政机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度的落实没有保障。首先是司法保障。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如果销售者不先行赔付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新条例第65条的规定直接予以判决。

    其次是行政保障。根据新条例,职能部门应当做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格执法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制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措施。

    再次就是销售者自我保障。能对其负有产品质量责任的上手的供货者、生产者实施有效的追偿,是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度落实的基础。

    “关键是消费者如果要证明自己是受害者,需要有证据。”任小铁强调消费者一定要保留证据,起码要保留购物小票,至于这个证据全不全就由法院等机构来判断。

    但如小商店、小卖铺等小本经营的商家无赔付能力,消费者该向何处讨说法?“如果他们(小商店)真正按照条例来做,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话,不会出现这种质量或侵权的问题。”任小铁说,如果真是经销商的责任,赔多少你也要赔。“因此,一些小商店,进货时进一些没有厂名、厂址,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那就该倒霉。如果按正规途径进货,出质量事故的风险是非常低的。”

    如果消费者的赔偿能到位,商家就会很怕了

    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度的设立,或许会在将来引发一场消费者索赔潮。任小铁认为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度实施后,如果引发消费者的索赔潮也是件好事。“如果消费者的赔偿能到位,商家就会很怕了。”任小铁说,因为政府部门就这么几个人,监管部门来转一圈商家应付你,甚至有人通风报信让商家知道监管部门来了,商家可以应付一下。如果消费者来监督的话,就演变成商家对自己销售的每个商品都得小心翼翼。

    “‘首付责任’建立起来以后将转变当前‘政府着急,企业不急’的状况。”任小铁称,接下来,还可以在打假系统方面做些工作,比如完善消费赔偿和保险两个方面。“从赔付的角度来看,如果赔付加大,就更能调动消费者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果买了保险,就可以解决有的经销商确实全部都做好了,但是也没有能避免质量瑕疵的问题,有了保险,社会救助这一块就会加强。这两块内容有赖于其他的法律法规来完善。”

    走访市场

    质量问题索赔易 假冒商品索赔难

    “遇到索赔由商家先付并不难,难在假冒商品涉及到鉴定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索赔起来很难,目前我们遇到最多的是商品质量的索赔。”昨日,记者采访了广州地区大型的超市及百货店,对方表示,“遇到索赔,商家先付”其实在流通领域里已有尝试,特别是大型超市卖场。

    据某外资超市介绍,超市方面多是食品问题,按照食品方面的规定,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目前是由超市方面按照1:10的标准先行赔付给消费者,事后再找供应商解决。其他类商品,因为无相关规定,就按照食品质量问题标准赔偿。但涉及到假冒的索赔案例却非常少。“索赔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明证据,质量问题有的用肉眼都能看到,但假冒产品需要鉴定,处理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很少遇到这类投诉。”

    据一家大型百货店介绍,遇到消费者索赔,找回品牌商赔付或商家先赔这两种方式都试过,看情况而定,目前的标准是退一赔一。而假冒商品的索赔,至今没处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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