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政府6月23日召开的研究部署应对美国337调查专项工作会议精神,使我市企业全面了解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条款与程序,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摩擦,7月11日,在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学会、诚信联盟、律师协会、电子行业协会、加工贸易协会等单位的支持下,中心组织召开“美国337调查”条款解读及案例辅导会。中心副主任高瞻出席会议并讲话,刘松涛律师全面讲解了美国337调查的基本程序和影响,燕加隆实业有限公司和洲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分别做应对337调查经验介绍,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四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刘松涛律师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美国“337调查”进行全面解析,介绍了从立案调查到实施裁决的一系列程序,回顾了历年涉及我国相关企业的经典案例,并指出当前我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刘松涛律师还与在座企业代表们进行交流,为他们答疑解惑。与会代表认为此次辅导会使他们受益匪浅,不仅对“337调查”条款有了更全方位的认识,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应对和处理各类贸易壁垒的信心。
相关链接 “337 条款”是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进行调查的立法。因最初规定于《1930 年关税法》(The Tariff and Trade Act)的第337条而得名。“337调查”本质上是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为本国产业提供的行政救济。由于主管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需要对被指控的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制裁决定,因此,人们习惯将根据“337条款”所进行的一整套行政调查、审理、制裁活动统称为“337调查”。
“337调查”作为行政救济手段,有着司法管辖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从管辖效力看,ITC有权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涉嫌侵权或不公平贸易的货物进行立案管辖,具有非常广泛的调查权。ITC有权开具传票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而法院管辖的前提是对被告有管辖权,否则不能进行诉讼程序;从法律效力看,排除令是不以属人管辖权为前提条件的对物的制裁权,ITC在发布排除令时,无需对外国被告拥有属人管辖权,为原告提供更为直接有效的救济方式。 “337调查”的制裁以阻截产品进入美国为目标,因此,只认产品不认人。“排斥令”并不单纯只是打击与原告形成竞争态势的企业,对出口数量很少的企业同样有阻止进口的效果,而且,即便是没有列入被起诉名单的企业,也可能被牵连受损。
从1996年起截至今年上半年,据不完全统计,针对深圳企业的337调查共发生10起,其中1996年、2003年、2005年、2006年各1起,2007年4起,今年上半年2起。自1972年4月4日美国发起第一起“337调查”以来,到2006年3月29日,ITC共立案调查568起。在七、八十年代,日本公司受控侵犯专利的最多,有131起,然后是中国台湾,有158起,超过了ITC立案调查总数的50%。从1993年到2000年受理涉及“337条款”的137件案件中,台湾占到了41件,为总数的1/3。“337调查”受控方地区的集中性恰好与当时这些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及外贸能力增强的时间不谋而合。中国大陆虽然在“337调查”的案件总数上,还排在日本、台湾之后,但从发展趋势上看,其上升速度和幅度非常快,尤其是最近几年,中国已经成为“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市领导高度重视美国337调查应对工作,多次在不同场合指示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中美贸易动态,判研337调查案件发展趋势,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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