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密码 注册
首页 | 招聘 | 周刊订阅 | 报料13539868881 | 投稿箱 | 手机版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页 |
  城市: 广佛肇 | 深莞惠 | 珠中江 | 上海 | 北京 | 武汉 | 长沙 | 川渝
关键字
 
当前位置: 主页>新闻中心>综合资讯>政策法规>

税务总局称四类费用不算特许权使用费

时间:2009-09-2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就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若干概念进行了明确。明确指出,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但通知也提示,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此外,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通知特别指出,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第三国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该第三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我国居民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不属于对方居民,不应作为对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由位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负担并支付给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我国与该缔约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据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外国独资企业支付给投资方的特许权使用费只要符合以上法规规定,投资方可以在税前扣除。

  • 如对本文有兴趣可分享到 :
  • 新浪微博
  • 搜狐微博
  • 开心网
  • 腾讯微博
------分隔线----------------------------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若看不清,点击图片更换)
最新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新闻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参与新闻留言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第一商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摘自:本站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第一商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第一商业网”。
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3、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或本网站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本网站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的内容或链接。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电话:020-38248250 传真 020-38248296
推荐    
坐阵香港摇控内地 欧美奢侈品香港扎堆
乡村基股价创新低 掌门人李红夫妇身家
购物卡实行“实名制” 最大获益者是商
美国波音747飞机水上公园开张迎客
佛山将现首条地铁上盖商业步行街 全长1
广东全省年内建1000家平价商店 广州200
热点内容   更多
月度文章排行榜
广东省经贸局:1-10月粤港服务业合作最
东莞南城:总部基地规划获批 总部经济
东莞市出台《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
2008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一批新法律法规
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
江门市经贸局机关党支部2008年下半年工
构建六大产业 建设“广东现代流通大商
深圳贸工局、供电局联合开展节能宣传活
深圳一体化城市新格局:将建立起三级中
招商拓展   >>发布
英德市维多利广场美食城
棠下勤丰商业大厦招商
东华西路3层豪华酒店平价转让
东莞5000方河滨物业招租
培训信息   更多
打造金牌店长特训营-5至7月
门店业绩倍增七大销售-5至7月
打造超级战斗力销售团队-5至7月
连锁企业总裁MBA实战课程-4月
Copyright©2011  第一商业网版权所有     www.topbiz36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