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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一赔十” 进步还是退步

时间:2009-06-12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鲁宁

  食品安全法已从本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最较真的疑虑有两个:一是“一赔十”(主要依据在该法第九十六条)能否得到真正落实?二是该法能在多大程度上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关于“一赔十”先复述一个实例:该法实施的第一天,上海市民王先生在家附近乐购超市购买7包“百味林多味花生”和1包“健强汤料”,付款56.40元。还没走出超市,王先生发现所购两种食品均已过了保质期,遂与超市交涉。超市认账,但只答应按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处理。王先生不服,认定食品安全法已实施,销售过期食品理应“一赔十”。双方不欢而散。  

  旋即,王先生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执法人员赶到超市检查,发现超市已将过期食品撤柜。可王先生保留有购物小票,超市为王先生退货,再按“一赔十”规定支付了564元赔偿款。沪媒将此案列为上海首例“一赔十”。  

  截至6月10日,经上海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一赔十”案例已执行了十几起,最多一天有4起。笔者在10日那天,还无意间收看到央视聚焦“一赔十”节目,不少地方同类案例,也纷纷以“一赔十”了断。  

  事实已证明,刚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比消法有进步。当然,普遍性中一定包含有特殊性,少数横蛮的商(厂)家拒绝执行“一赔十”的情况肯定会出现。此时,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难题。  

  说到打维权官司,以往消法要求消费者举证。举个例子,假如消费者购买一罐奶粉吃坏了肚子向商家讨说法未果,若起诉商家,法院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奶粉有问题,此时,消费者须先申请质检机构检验奶粉质量,费时不算,检验费特贵。无奈,许多消费者只好放弃维权自认霉气拉倒。食品安全法则不同,它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商(厂)家头上,客观上缩短了消费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这也是进步。  

  然而,网上指斥“退步”的帖子仍不少。我要说的是,许多发帖者事先带有先入为主的情绪,并未认真通读食品安全法之文本——因为该法规定很清晰,“一赔十”系该法保护消费者的“头道工序”。倘若消费者因假冒伪劣食品造成身心伤害,还可根据该法的其它条款,迫使商(厂)家提供健康及精神伤害赔偿。别的先不说,先前的消法可没精神赔偿一说。  

  有了食品安全法,并不是说食品安全就进了“保险箱”。相反,食品安全隐忧仍会大量存在。因为该法制衡的主要对象是商家,商家系食品安全链中的最后一环,从种养植(殖)到生产加工、储运再到批零销售,环环相扣,要确保食品“全链条安全”,仅就法制建设这个“单一环节”,国家就还有大量的工作待做、漏洞待补。由是,网上关于“食品安全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的疑虑,实在不好回答。  

  从“退一赔一”到“一赔十”费时整整16年,这说明法制进步涉及利益博弈和观念更新,每前进一步均需做出不懈努力。中国30年来走的是“渐进式进步”之路,国人要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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