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奥运促销小心侵权 未经许可滥用奥运标志最高可罚5万元
受北京奥运会感染,深圳随处可见福娃、五环等奥运标志,不少商家也将奥运标志印在宣传广告上进行商业促销。殊不知,未经许可滥用奥运标志将构成侵权行为,严重者或被工商部门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目前发现不少商家在制作商业促销海报时,将奥运五环标志、奥运会徽、福娃等图案印在上面,以求达到更好的促销效果,但这种行为事实上已经属于侵权行为。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是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该局负责人表示,奥林匹克五环图案以及北京奥运会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字样、奥运会会徽等都属于奥林匹克标志。
据其介绍,规定中所指的商业目的具体包括6种形式: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在工商部门处理时,如果商家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那么将立即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同时,有违法所得的,除了没收所得外,还将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则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