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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规范预付卡对上市零售企业影响有限

时间:2011-06-03来源:未知 作者:吴婕秋

本网讯 (第一商业网记者 吴婕秋6月3日广州报道)为了防止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首度对商业预付卡进行了规范。《意见》要求,达到一定额度的预付卡购买须实名登记。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此外,还对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面值进行了限定,要求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
    在上述规范预付卡的意见出台后,5月26日,主要零售上市公司股价应声下跌,部分公司如友好集团、银座股份、天虹商场等均有超过4%的跌幅。
    不过有分析人士认为,预付卡实名制的推出对上市零售企业虽存在潜在风险但不利影响不大,短期市场过度反应,金元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等均给出了“增持”或“推荐”评级。
    预付卡管理由“堵”转“疏”
    自1991年国务院首次发布《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以来,国家曾多次出台严厉政策禁止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但收效甚微,各种商场预付卡仍屡禁不止。
而此次《管理意见》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改此前的“严堵”口径,转而从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将预付卡正式纳入支付管理。

    预付卡市场规模增速年均超30%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商业预付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30个省市的283个地级以上城市主要商场发行过单用途预付卡,其市场规模保持年均30%以上增速。以21家主流百货上市公司为样本构建的百货板块,其预收账款/营业收入逐年递增。

 >>>大型零售企业商业预付卡的数字统计

    预付卡为零售企业贡献大量现金流
    预付卡一直是零售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并贡献了大量的现金流。根据金元证券《〈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点评》报告显示,2010年,零售企业上市公司预收帐款(零售公司预收账款中大部分为购物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值为10.25%,其中兰州民百比例最高,鄂武商比例最低。
    中银证券分析认为,消费储值卡可以给零售企业带来无息资金。大型零售企业利用网点和客户基础发行消费储值卡成为零售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此现象与零售企业缺乏融资渠道而又拥有广泛的网点资源有关。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零售企业发放预付卡除了能带来巨额免息资金流外,还能有效拉动人流和销售额。此外,每年都会有部分预付卡成为商业企业的“沉淀资金”,即有部分购买卡过期、或没人来消费的,这部分将成为企业的直接利润。

    预付卡新规实际约束有限
   《意见》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由于意见只规范到购卡人环节,对用卡人实质缺乏约束力,对“灰色消费”的抑制力度相当有限。相比第三方机构,零售公司发卡操作规范,不少公司在过去的实物操作发卡过程中已采用实名制和银行转帐,早已符合意见标准。
    而对于业界最关心的是否会影响零售企业现金流的问题,金元证券则认为不必过度恐慌。零售公司现金流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供应商结款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产生的,一般是商品销售后1—3个月结款,超过半年的情况也存在。因此对预付资金的限制,对零售公司现金流的影响也不大。总体来看,《意见》对预付卡的管理,对零售企业上市公司会有一定影响,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利空。

    投资者应注意潜在风险
    中投证券表示,目前《意见》主要从购卡实名登记制度、购卡银行转帐、预付卡限额发行、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牌照及备付金管理和预付卡有效期6个方面作出规定,但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海通证券认为,未来是否出台相应细则、政策力度以及是否对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区别对待等,是潜在风险点,也是投资者真正应该关注之处。

    又讯:本网总裁黄华军、楚睿商业董事长黄文杰受邀赴西安出席6月16-17日的中投证券2011中期投资策略报告会,将与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商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
    中投证券研究所简介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2005年9月28日在深圳正式成立。2007年公司连续获批成为创新试点类券商和A类A级券商,业务呈现出十分强劲的增长态势,尤其是经纪业务市场份额上升迅速,市场排名已跃居前十位。


   链接:新 规 要 点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卡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购卡1万元以上,须实名登记
    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购卡5000元以上,须转账支付
    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不记名预付卡,面额限1000元
    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卡片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预付卡备用金,交银行专户管存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购物卡主要法规条例及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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