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报,取消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据了解,该公司(宣武区珠朝街27号)在其所属分公司(丰台区方庄路1号)擅自使用“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印章,将患者外配处方上的药品,调换成方便面、洗发水、香皂等生活用品,并开具医疗保险可报销的药品发票。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保险规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决定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通报中还指出,宣武区劳动保障局应在5月31日前,完成对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有关工作,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参保人员。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6月1日后在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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