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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购物广场供应商商品价格管理规定
来源:中商资讯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2  

        为加强广场物价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企业利益,塑造企业良好声誉,现就供应商商品价格管理规定如下:

    一、合作供应商进场商品需提供生产单位或国内源头代理商认可的进销价格表。

    二、供应商经营之商品售价必须执行全国统一售价或区域统一售价在本广场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三、本广场已郑重向社会承诺“商品售价决不高于其他同业商家,如价格高于其他商家,除退还差价款外,并给予消费者200元—10,000元奖励”

    四、供应商所售商品零售价如高于其它商厦,经查证后收缴当月销售额差价款额,同时赔偿消费者信誉保证金200—1000元,并罚款1000—10000元。

    五、供应商经营的商品必须名码标价,统一使用恺威购物广场商品价签,并由经营部机打价签,禁止使用手写价签。

    六、供应商新商品入场,应如实填报新商品信息单,经审核批准,生成信息编码后方可上柜销售。商品如需变价,必须申报填制商品变价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价。如商品价格上调需提供生产厂商调价单(原件)方可报批。对变相提价之供应商一经发现视态度可采取:1)责令恢复原价;2)经济处罚1000元—10000元。

    七、供应商不允许系统外作价销售。系统外销售视同跑单处罚。

    八、使用商品大类码销售的品牌,必须严格执行商品销售价格,杜绝柜组随意讲价,随意折让价格。凡随意折让销售,经查证按折让部分十倍金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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