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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法》给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国零售企业带来新的考验。新法实施在即,一些企业在学习认识的同时在考虑如何迎接新《劳动法》带来的变化与挑战,接下来企业将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如果各行业企业进行人员精简和机构调整的改变,这到底是一场企业与劳资新规的赛跑,亦或只是一些企业内部平常的调整?
新法倾斜劳动者
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终于抬起了头。北京一位长期从事劳动法诉讼和咨询的律师表示,新《劳动法》对劳动者和对企业的保护程度是9:1。
目前,诸多零售企业与很大一批员工签的是短期合同。北京几家大型零售企业的员工对记者表示,劳动合同经常一年一签,一年两签,有的甚至两个月一签。
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法》有了严格限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一家零售企业的理货员张女士告诉记者,上班两个多月,单位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即将实施的新法新规可有效减少这一现象。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据记者调查,目前零售企业在制定试用期的时候也不尽相同,同是签订一年的合同,有的企业试用期3天,而有的长达3个月。对此,新《劳动法》第19条作出了严格限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外,对于劳动者辞职违约金的问题,新法明确了只有在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种种条款都朝着弱势的劳动者偏移,有业内人士表示:“新法条件下,企业不能犯错,犯错的代价很大。”更有甚者认为:“这是历史上惟一一部倾斜性立法,完全倾斜劳动者的立法。”
当然,对于劳动者的约束并非没有,新《劳动法》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现行《劳动法》中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生存渐难?
“保护弱势劳动者固然好,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法很明显有对企业不利的一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零售企业人力资源总监说。
因为,新法的出台,毫无疑问地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其中包括: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可能支付的双倍工资成本,试用期最高期限以及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带来的成本提升,解除合同向劳动者的补偿,以及违反新法用人单位向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据有关机构的测算,新法实施将使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提高8%。
据上述律师表示,希望在新法的实施细节出台后,能够让新法对劳动者和对企业的保护程度缩小到6:4。她认为,中国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太激烈,如果法律过于理想化,过度朝劳动者倾斜,很多企业尤其是原本利润就微薄的零售企业就很难生存下去。“人力成本提高8%,利润却只有不到3%,零售企业要面临的状况可想而知。”
该律师同时还表示,新法过于保护劳动者,放宽了对其限制条件,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势必加速员工的流动,就算企业与员工签订了长期合同,员工也能说走就走,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打招呼。这样一方面造成企业难以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同时有能力的员工也可以随时走人。
北京市商业经济学会秘书长赖阳则认为,零售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价值。
零售企业支持
不过,据记者了解,零售企业大多都对新劳动法表示支持。
北京某零售企业高管表示,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是历史性的进步。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约束用工单位,虽然会让企业增加运营成本,但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提升经济效益、扩大规模等有效途径来解决。他同时表示,企业会拥护并严格执行新法。
北京华普超市人力资源总监郑巍也同时表示,新法实施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企业目前要做的就是认真研读新法,而不是去采取措施规避新法。
庆幸的是,目前,国内的零售企业还没有出现大规模的裁员情况,前一段时间曾经沸沸扬扬的所谓沃尔玛裁员风波也仅是在采购系统内进行,记者了解的众多零售企业也没有类似的计划。新法究竟会给零售企业带来哪些影响,还需要企业在实践中检验与探索。
据从北京的一大型零售企业调查得知,企业在按照劳动法执行的同时,也玩起了“文字游戏”,套用其一名员工的话说:“工作4年了,一直拿着北京的最低工资,刚开始来的时候400多,现在是730。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我们的工资就跟着长。”
正如一业内分析人士所说,国家出台新《劳动法》的本意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但结果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同时,新法的实施还面临执行上的困难。
而这也是一些员工所担心的,“新法的许多规定令我们欢欣鼓舞,但很多时候我们无能为力。”在位于北京四道口的一家卖场内,酒饮部的一位员工停下手中的活儿,抬头看着记者,不无担忧地说:“如果明年公司不跟我签订合同,难道我还真有胆子去找它要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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