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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抢卡狂刷 商家被判失察
理由是匪徒两次签名明显不一致,商家须赔偿事主25万元损失之一成 虽然消费签购单上两次签名明显不一致且有涂改痕迹,抢匪还是成功地刷卡“购买”了25万元的珠宝。被劫持后交出银行卡和密码的受害人李某容起诉销售珠宝的金行和珠宝公司,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签名是否一致不是商家审核银行卡是否有效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本案中两个签名明显不一致,金行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损失。
李某容诉称,2006年11月24日晚10点半左右,她因误上一辆假的士而被人绑架,至11月26日凌晨2点左右才被放出。被绑架期间,她随身携带的某银行“理财金账户”银行卡被人抢走,她还被迫说出密码。之后,抢匪数次通过银行柜员机取款1.7万多元,并于次日10点左右在中华广场一家珠宝店刷卡25万元购买了大量珠宝。李某容重获自由后到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抢匪在购买25万元珠宝时,在签购单上先后错签了两个与原告姓名均不同的名字。李某容认为,该金行和珠宝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金行方面认为,根据相关银行卡网络服务协议书约定,储蓄卡顾客以输入密码的方式作为取得授权的凭证。持卡人拿着银行的储蓄卡凭正确密码在中华广场金行消费,中华广场金行无法辨认持卡人的身份情况,使用储蓄卡消费只需密码准确即可,无须核对签名。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理财金账户卡背面有否预留签名、使用POS机刷卡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合法持卡人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不是商家审核是否有效交易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抢匪在中华广场金行消费达25万元时,其在签购单上的两个签名明显不一致,且有明显涂改痕迹,中华广场金行作为经营者对此负有一定过错。然而,李某容告知他人密码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定中华广场金行向李某容赔偿10%、即2.5万元损失,其余90%损失由李某容自行承担。因中华广场金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由珠宝公司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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