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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酒家酒店资格管理办法
来源:市经贸委饮食与服务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04  

               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文件
                     评委会字〔2006〕20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酒家酒店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国家级酒家酒店:
    为了加强国际级酒家酒店的资格管理,规范国家级酒家酒店证书及标志牌的使用,维护国家级酒家酒店的品牌形象,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国家级酒家酒店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级酒家酒店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酒家酒店的资格管理,规范国家级酒家酒店证书及标志牌的使用,维护国家级酒家酒店的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酒家酒店资格,是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履行规定的评审程序,经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正式授予国家级酒家酒店的等级证书和标志牌。
第三条: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标志牌应悬挂在酒家酒店显著位置,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级酒家酒店实行“一店一评”的评审制度,不得擅自复制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标志牌,或在相同商号的其它连锁店使用。
第五条:国家级酒家酒店应严格界定业务范围,对于同时提供住宿、娱乐等服务的企业,如果其评审范围仅限于餐饮部分的,在对外宣传时,只能使用国家级酒家的称谓,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
第六条:国家级酒家酒店资格不得转让。当国家级酒家酒店企业发生经营权转让以及企业法人、经营运作班子、组织架构、质量管理系统等发生变化,但不变更企业名称时,应迅速调整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由辖区内省市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验证并报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变更或经营场地迁移的,应按照国家级酒家酒店复查程序,接受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的现场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及审定结果,确定其是否继续保持国家级酒家酒店的资格。在验证或复查之前,企业不得沿用国家级酒家酒店的称谓进行对外宣传活动,原企业国家级酒家酒店证书和标志牌,由辖区省市等级评定委员会收回并保管。
第七条:国家级酒家酒店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查,凡不按时参加年检或复查的,经催促仍不办理的视同自动放弃,将取消其国家级酒家酒店的资格,收回国家级酒家酒店标志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国家级酒家酒店企业有义务参加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国家级酒家酒店是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服务品牌,对有违反国家级酒家酒店条件的企业,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将视其行为影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扣标志牌和证书;降级直至取消其国家级酒家酒店资格并予以公告等处理。
第十条:国家级酒家酒店企业因自身原因遗失标志牌或证书的,需提交由法人代表亲笔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报告及申请,报辖区省市等级评定委员会;省市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其所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全国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办理补发手续并收取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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