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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局商场租赁柜台税收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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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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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商场租赁柜台税收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60号),以此来加强商场租赁柜台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并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该《管理制度》所说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青岛市的商场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获取租金、报酬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商场租赁柜台纳税人纳入生产、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征收管理。 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只要税务机关实地核实分支机构存在接受货物行为,并存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租赁柜台纳税人就要向生产、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实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入库的纳税人和连锁经营的纳税人,其汇总纳税仍按现行规定由市局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由生产、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律按适用征收率就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管理制度》明确,法人性质的居民企业以租赁柜台为注册经营地的,注册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其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 租赁柜台纳税人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法人性质的租赁柜台纳税人应根据账务设置和会计核算等情况,分别实行查账或者核定的征收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设立的非法人性质的租赁柜台纳税人,税种核定、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企业设立的非法人性质的租赁柜台纳税人(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的,建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台帐进行管理。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无能力建帐的。和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除能核算进销存情况可据实征收以外的纳税人。《管理制度》规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7号)规定核定定额。 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青岛市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联动互动,强化纳税评估,加大对租赁柜台纳税人的管理力度。控管企业租赁柜台纳税人的税源管理部门与个体税收管理部门重点对以下租赁柜台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1.租赁柜台纳税人申报收入与租金明显不符的; 2.租赁柜台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较大而申报收入较小的; 3.连续三个月申报收入为零的; 4.增值税不在生产、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就地缴纳的; 5.其他主管国税机关认为有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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