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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开具销售凭证
来源:新华社 作者:崔静 发布时间:2008-07-01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就加强药品销售管理发出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  

  通知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对开具的销售凭证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的要求,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备份。  

  通知指出,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经营兴奋剂药品,在做好销售记录的同时,做好相关药品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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