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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处罚规定:串通操纵价格等最高罚百万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郭爱娣 发布时间:2008-01-14  

  昨天(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经营者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最高可罚50万元。

  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可罚100万

  为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提高了罚款的额度。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等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哄抬价格最高罚额提至50万

  根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前的罚款额度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变相提高价格最高罚20万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指出,对于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前的罚款额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行业协会串通涨价可罚50万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提出,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不执行政府定价可处5倍罚款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还特别提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这其中包括11种行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不执行临时价格措施可罚100万

  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这次修改《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修改背景

  昨天(13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原《处罚规定》是1999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2006年2月国务院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原《处罚规定》作为价格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自实施以来,对于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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