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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四次审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在11月30日闭幕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终获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不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能够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有效发挥作用的统一的基础性、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该条例将成为国内首部专门、系统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该条例的最大亮点就在于明确了食品安全的责任问题。其中包括政府的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者的“第一责任人”身份。另外,还吸收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理念和体系,确立了食品安全的保障制度。该条例还严格了食品达到安全标准的门槛和条件。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审议次数创下有史以来最高纪录,主要是该条例与老百姓生活关系重大,涉及部门过多,因而制定起来非常困难,所以不得不多方征求意见,进行深入的调查。“在原料阶段主要涉及农业部门,到了生产领域主要涉及质监部门,再到流通领域时就主要涉及到工商部门了,同时也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该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有19个政府部门及不少专家、学家参与了讨论。
责任追溯链条一查到底
“一年出现三次严重事故,主要官员将受处分。”参与起草条例的立法专家结合立法过程进行了解读,专家指出,条例加大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食品的,最高可处20倍的罚款。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严重的,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分。
针对市民提出的“吃出问题去找谁”,条例内容规定: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要求生产者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出厂自检制度;要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
消费者吃出问题,谁来负责?专家指出,条例的相关规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溯链条,按照倒推法一步一步追溯,就能很快找到责任人。这方面的规定,一方面让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都明确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时,也能很快找到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鼓吹食品的保健功能也是条例明令禁止的,其中明确,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买到不安全食品怎么办?”,条例规定: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按规定主动召回,有关部门应责令召回。
专家分析指出,条例在国内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食品和汽车等耐用消费品不同,比如买到不安全的食品,等发现问题时往往已经消耗了。因此,食品召回还需要更多的细化规定,技术性很强、程序性很强。因此,条例还授权省政府要制定具体的食品召回办法。
召回制度在条例草案提交一审时就有涉及,经过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本次通过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召回的相关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餐饮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分别明确: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
针对“食品是否安全该听谁的”,条例内容规定: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发布制度。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发布,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各监管部门要互相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根据货物价值分级处罚
“处罚力度前所未有”,专家指出,处罚更严也是四审草案的一大变化。其中规定,如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有“不按食品标准的规定组成生产;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等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县级以上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与处分。
专家解读指出,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关于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违法者处罚的呼声比较多,甚至有人建议要罚得他们倾家荡产。
食品安全整治,政府部门力度很大,为什么问题还是层出不穷?专家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和违法的收益不成比例。同时,由于监管不可能随时进行,在食品生产和销售领域,有的不法分子有侥幸心理,违法一次就能赚得盆满钵满,而被查处一次受到的处罚对违法所得来说却是“不痛不痒”。针对这种现象,条例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有些种类的违法行为最高处以20倍的罚款,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是最高的。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对合法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保护。
《食品安全法》有待时日
食品不安全是最大的不安全。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也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企业甚至包括一些著名的大企业,敢于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当回事?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食品安全法》。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因为对于监管责任明确不够,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也不够,已经难以应对日趋复杂和日趋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因此,国家应尽快颁布实施适合目前食品生产、流通现状的《食品安全法》,用法律手段来惩处违法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和监管部门的失察行为等,使食品安全有法可依,出现问题能依法惩办。这样,才能遏制食品领域的不安全生产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从而从根本上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日前在广州市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会议并强调,目前专项整治已经进入最后攻坚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知难而进,奋力拼搏,全面完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11月27日在“国际食品安全高层论坛”闭幕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食品安全法(草案)》日前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后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李长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食品安全法(草案)》主要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他透露,该法明确提出企业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企业对食品质量的有效监控。
据悉,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为国家食品卫生领域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订的,主要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而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生产、检疫、销售等众多环节,并不是“一抓就灵”的,但前提是必须要完善相关制度与法规,这样才能使得执法部门有法可依,这关系到千万人的健康与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不可以有丝毫的懈怠。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大计,国家《食品安全法》应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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