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业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精英俱乐部 | 媒介公关 | 主题活动 |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视窗 | 合作专区 | 第一访谈 | 合作媒体 | 支持论坛
当前位置:主页>新闻中心>政策法规>文章内容
商务部就“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行业标准答记者问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3  

    近日,商务部公告了《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SB/T 10429-2007),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人就标准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

    答:近20年来,我国家电零售市场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年均增长率达到了两位数。目前,家电类连锁专业店已成为家电销售的主流业态,占到大中城市家电零售市场70%以上的份额,并开始向中小城市延伸。由于家电专业店发展时间较短,网点扩张迅速,不仅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也引发了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为此,商务部于2004年下达了《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推荐性行业标准立项计划,目的是通过制定和出台标准,规范家电专业店经营行为,促进提高管理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行业正当竞争。

    二、标准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从经营场地、营业设施、商品采购、商品销售、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以及员工管理等方面对家电专业店提出了规范要求,是国内家电零售领域的首个行业标准,适用于连锁或独立经营的家电专业店。

    标准主要特点:一是划分了家电专业店类型。标准根据营业面积和经营品种的数量,将家电专业店划分为大型店、中型店和小型店。同时指出具体城市(地区)应对家电专业店的设置个数加以总量控制,大型店(80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人口以10万-15万为宜,中型店(3000-8000平方米)的服务人口以10万为宜。标准还针对近几年家电卖场过度竞争现象,提出了家电专业店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要与区域内其它商业业态和环境相协调。

    二是规范了零供关系。标准参照商务部等五部委2006年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专业店与供应商关系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标准规定,家电专业店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及风险,家电专业店应与供应商合理分担;家电专业店在进货、退货过程中,不准有损害供应商利益的行为;家电专业店不得有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是保障了消费者利益。标准规定,家电专业店不得销售走私商品、二手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三无产品和需强制认证但无“3C”及其他认证标志的商品;家电专业店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家电专业店应按照承诺为体积或重量较大的商品提供送货服务,承诺送货的商品目录和送货条件应在商店醒目处明示。

    三、商务部将如何推动该标准的实施?

    答:《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作为商务主管部门规范家电零售业的技术依据,旨在引导和规范家电零售行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商务部将积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鼓励家电零售企业积极采标,支持行业适时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力争通过标准的实施,促进家电经营主体优化,服务功能完备,经营秩序规范,消费环境更加和谐。


上一篇:立法专家解读《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下一篇:广东省特许经营备案动态之“华胜”(图)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新闻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参与新闻留言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第一商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摘自:本站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第一商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第一商业网”。
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3、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或本网站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本网站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的内容或链接。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电话:020-85564709 855651680
第一商业网
  热点文章
·实施"商贸东莞"工程 推动商贸流通业上
·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名单公布
·深圳将征收塑料袋使用费 大型商场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年实行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深圳个体药店被纳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
·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
·工商总局:严格准入 确保流通环节食品
·《快递服务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12
·《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
  第一论坛热贴
  相关文章
·立法专家解读《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吉林新办法规定:经营场所不得对女性搜身
·吴仪:全面完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黄海:商务部将积极促进农产品流通
·广东《食品安全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州9部门联手治理饮食服务业污染
·深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建立
·浙江建立零售企业信用档案 公布不良促销
·《计量法》将作调整 超市药房缺斤少两有望
·浙江建立零售企业信用档案 公布不良促销
·甘肃零售业确定降低能耗目标
·昆明规范促销行为 三级动态监督违规促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