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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将处方药开架销售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3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获悉,近日国家药监局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通知》对药品零售企业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和说明,国家药监局更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通知》说明,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此外,《通知》更进一步地规定对于不符合 《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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