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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原副区长李飞受贿百万判10年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昔日的广州市天河区政府副区长李飞受贿案日前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最终认定其受贿数额折合人民币为1041513元,依法可以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李飞有自首情节,被法院从轻判处10年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法院查明,1990年6月至1998年1月,李飞担任天河区副区长,利用职权收受贿赂;2000年,李飞开始担任城建集团的董事长,掌舵广州市这一大型国企。2000年—2007年,李飞数次为他人提供支持与帮助,受贿谋私。
2007年6月26日,李飞正式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在同年10月份,此案曾经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因李飞身体不适中止审理)。庭审中,李飞提出自己被捕后,有检举他人的事实,属于立功表现,并且在当兵时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立下战功,请求法院考虑予以轻判。
广州中院受理后认为:李飞受贿数额达百万之多,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之内适用刑罚,但考虑到李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至于李飞提出的检举情况,法院认为尚未查证属实。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对一审判决,李飞表示不服,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审理之中。
受贿记录
【任天河区副区长期间】
1998年底,位于天河北的南岗海鲜城酒楼负责人秦某办理酒楼报建装修手续。李飞利用职权为秦某提供帮助,随后在1996年和1997年的中秋和春节期间收了秦某1万元贿赂。
【任城建集团董事长期间】
2000年至2006年,广州市新创举实业有限公司等获取了城建集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项目以及承接了城建集团的工程,李飞为该公司负责人郑某提供了帮助。为此,李飞先后11次在香港、澳门、广州等地收受了郑某贿送的港币38万元、美金1万元、购物卡人民币1万元、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02年至2007年,广州昊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实信装饰有限公司与城建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李飞为上述公司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为此,李飞先后12次在出行英国、美国期间及在广州本地收受了上述公司负责人莫某贿送的人民币17万元、美金1万元、英镑5000元。
在2003年至2006年,从事酒楼经营的秦某承租了城建集团的房产,李飞在减免租金、续租等方面为其提供了帮助。为此,李飞先后4次收受秦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2006年至2007年1月,海珠区长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在与李飞洽谈承租城建集团江南新苑最后一期用地的过程中,收受了曹某贿送的虫草、燕窝和香烟等礼品(价值74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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