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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6  

粤经贸流通〔2007〕84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有关单位:
    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由中国和东盟10国政府经贸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共同主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 自2004年始,博览会已成功举办三届。2006年我省流通企业代表团荣获第三届东盟博览会最佳采购商组织奖。中国-东盟博览会得到11国政界、商界的普遍赞誉,逐步成为促进中国与东盟贸易、投资和旅游合作的最佳平台。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定于2007年10月28日至10月31日在广西南宁举办。根据国家商务部的要求,我委将组织广东省流通企业代表团参加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具体工作委托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目的

    通过组团参加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扩大我省零售业、物流业和相关行业与东盟国家相关企业的交流,了解东盟国家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发掘适合广东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探索借助东盟市场拓展广货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积极寻找与东盟国家进行合作的多种途径。

    二、组织机构
    团  长:省经贸委副主任  刘晓捷
    副团长:省连锁经营协会会长  孙洪
    秘书长: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副处长黄建明 
    副秘书长: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吴燕芬
    省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  汤涓

    三、组团要求

    参会对象以省内零售和批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主,包括各级经贸部门有关人员;流通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商品和商业设施设备制造商、经销商;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投资公司、商业管理咨询公司、流通龙头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广州、深圳各组织15家企业参会;
    (二)佛山、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肇庆等七市各组织10家企业参会;
    (三)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河源、梅州、湛江、阳江、茂名、云浮等12市各组织5家企业参会;
    (四)省广业、广弘、广晟、商业、物资、外贸、丝绸、交通和风险投资集团分别派分管流通工作的有关人员和组织5家相关企业人员参会。

    四、参会费用

    为方便代表参加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各项活动,代表团由大会统一安排食宿,并按2900元/人统一向大会交纳会务费。参会代表报名后,请在10月18日前将会务费汇入组委会指定帐户内,以便统一转交大会组委会(机票可自行购买或委托秘书处统一安排)

    五、有关事项
    (一)各地市经贸局、省属集团公司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系人和联络电话(附件2)于10月12日前传真到代表团秘书处(020-38483953);
    (二)请各市及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有关企业按附件3要求填写回执后,于10月15日前传真到代表团秘书处,以便秘书处及时做好大会统一办证工作。
    (三)参会企业要带上足够的企业简介和名片,以便在活动时和在商务考察时派发。

    联 系 人:张小琳、黄东
    联系电话:020-38483951(52)转807、800
    传    真:020-38483953

    附件:1. 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活动安排
    2. 参加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各单位联系人回执
    3. 参加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报名回执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粤经贸流通(2007)841号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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