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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佳“操作失误”频频标错价 不愿承诺“不再出错”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鲁军 贺文 发布时间:2008-07-04  

  最近几天,本报连续接到消费者投诉:他们在新一佳井湾子店购物后,发现结账时的价格比货架上标注的价格要贵。
  
  家住井湾小区的谭先生,跟记者讲起6月27日傍晚发生的事情仍然愤愤不平。

  当天下午5时左右,他和妻子一起来到新一佳井湾子店购物。他们选购了9件生活用品,结账时却发现有3件物品的价格比货架上的标价贵。经他们提醒,其他几位消费者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
  
  然而令他们难受的是,经过交涉,虽然超市方愿意退还多收的金额,却始终没有负责人站出来对此事道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错误。“该超市一再出现这样低级的错误,让我们消费者怎么相信他们只是操作失误!”
  
  
【事件】接二连三出现价格错误
  
  “我拿了2瓶燕京啤酒,当时注意到特价是3.2元/瓶。”谭先生气愤地说,结账的时候却发现收银台每瓶收取了4元。就在同一张账单上,谭先生还发现泡米椒的价格不对——食品柜中标注为3.2元/包的泡米椒,收银台居然按3.4元/包结算。谭先生仔细一算,总共32.4元的商品金额,竟然多收了1.8元。
  
  谭先生马上和收银员理论起来,并且大声提醒正在结账的顾客查看自己的账单是否有误。有意思的是,排在谭先生后面的家住百草园小区的杨小姐也发现,标价1元/把的小塑料扇,结账时收取3.8元/把。在另一个收银台结账的顾客也发现,柜台上标价18.3元/瓶的调味品,收银台按18.6元/瓶结算。“多收几毛钱并不是大事情,我们不能接受的是新一佳井湾子店老是出现同样的错误。”杨小姐说,前几天她楼下的邻居也发现,在该超市购买的酱油比标价贵。
  
  谭先生也说,这不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情况,以前自己也碰到过几次,“当时以为纯属偶然也就没去计较了。”
  
  【维权】店方不愿承诺“不再出错”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小姐和谭先生找到店方,要求店方双倍赔偿多收的金额,同时出具“不再出错的书面保证”。
  
  遗憾的是,当时接待他们的孙姓值班店长只表示,出现这样的事情可能是“操作失误”,愿意退还多收的费用,却以“店长不在”为由,拒绝向两位消费者做出不再出错的承诺。
  
  两位消费者6月28日再次找到当天的值班店长。这位值班店长仍然坚持前一天的态度,愿意赔偿出现差错的价格,却仍不愿针对此事出具承诺。
  
  然而直到今天,新一佳店方仍然未主动与两位消费者联系。
  
  今天上午,记者陪同谭先生来到新一佳井湾子店。店方仍以店长休息为由,拒绝向谭先生做出承诺。
  
  谭先生气愤地说,他们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怎么能让消费者相信是“操作失误”呢?
  
  记者一直试图联系新一佳井湾子店的武店长,然而对方始终没有接听电话。
  
  □声音
  
  同行商家:这种错误不该发生

  
  湖南本土一知名超市的营销经理了解该事件后表示:“这种低级错误是不应该发生的,估计是商品变价时该超市调整不及时而致。”
  
  其实,新一佳井湾子店也在通过一些手段解决问题。采访期间,记者就在店内听到该超市的广播系统不间断地提醒消费者,买单之后主动核实商品价格。对于这一现象,上述营销经理诧异地表示:“这在行业内非常少见”。
  
  工商部门:遇到这种情况拨12315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张跃红副局长表示,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12315投诉。12315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遇到类似的问题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举报,他们将纠正商家的欺诈行为。
  
  律师:超市行为涉嫌价格欺诈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李静龙律师认为,新一佳超市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李静龙律师同时认为,消费者要求新一佳超市出具承诺不再出现价格差错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因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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