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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连锁经营协会章程
来源:广州连锁经营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州连锁经营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CHAIN 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缩写:GCFA。

第二条  本会是广州地区连锁经营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为政府、为企业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行业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承担行业协调职能,搞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立足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拓展连锁经营,促进本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广州地区社会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西湾东路18号蔬果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协助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和规范服务。

二、沟通政府与连锁经营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间的经济关系,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三、总结推广先进的连锁经营管理经验,传播先进的连锁经营理论,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连锁经营管理技术咨询服务。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遵纪守法。

五、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解决连锁经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办法,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连锁企业运作提供指导。进行有关的业务统计,汇总行业的连锁经营情况,反映行业资讯和单位会员呼声。

六、为会员“牵线搭桥”,发展国内外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外出考察、经验交流,筹办拓展市场等活动。

七、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市场信息、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本会的刊物、开设本会的电子网站等。

八、根据需要,举办业务技术知识培训和各类业务讲座,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行业员工及连锁经营企业素质。

九、增进与国内外商会和商业团体的交往,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连锁经营或相关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实行连锁经营,有三间以上的门店,或从事与连锁经营相关的经济活动;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

六、入会自愿、申请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全市连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以及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全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聘任顾问;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连锁经营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行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的宗旨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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