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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东莞市零售行业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Retailers Association缩写为DGRA。
第二条东莞市零售行业协会是由东莞市内的零售企业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结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与政府和职能管理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企业与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推动东莞市零售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设在东莞市莞太大道南城路段13号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进行行业协调管理。
(二)开展零售经营的理论研究;组织协会成员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组织各种与零售行业有关的展览、讲座、培训、参观、考察活动;出版发行有关零售行业的刊物、音像制品等。
(三)为协会成员提供有关零售行业发展的研究论证和信息、咨询服务;支持帮助零售企业以购买特许经营权、地区总代理权、总经销权、地区开发权等形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技术。
(四)加强与国内外各种商业、零售协会、学会及其它商业经济研究机构、组织和社团的沟通联系;协调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及市内各有关商业、零售行业组织的工作。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零售行业及与零售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零售经营行业及与零售经营相关的行业和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本协会统一印制的《东莞市零售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并交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者,提交理事会讨论。
(三)通过后,发函通知申请者及其它会员。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通过本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和建议。正当权益受损害时,有权要求依法维护和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行业公约,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协会提供企业各项活动信息,按时上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四)保守本协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秘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四条要求退会的会员,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增补理事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提出任职申请。
(二)公司成立经营一年以上,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三)在东莞市零售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企业竞争力。
(四)关心协会工作,热心参与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并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提出任职申请。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政治素质好。
(三)具有强大的企业竞争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相当的代表性。
(四)任协会理事一年以上,有为协会服务的强烈愿望,主动关心协会工作并提出建议,热心参与协会组织和举行的各项活动,在大型活动和重大事件中予以积极配合。
(五)同协会的发展理念保持一致。
(六)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任期四年。会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副会长、理事人数的设置原则(一)理事所占比例约占会员总数的2/5;副会长总数一般不宜超过10人。
(二)在副会长的设置上应充分考虑其在各行业、业态分布上的合理性和平衡作用,每个行业、业态席位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分支机构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本章程,接受市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向市协会上报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凡涉及到民事责任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市协会批准或授权后再实施。分支机构下面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的成员必然是协会会员,按协会收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市协会的统一活动,在市协会秘书处协调下开展独立活动。
第四十二条秘书处根据需要制定对分支机构的工作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二00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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