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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佛山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商业流通服务业的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佛山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FOSHAN RETAIL BUSINESS ASSOCIATI0N”,缩写为(F.R.B.A.)。

    第三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成员由佛山市零售商业企业及人员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业性的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研讨问题;服务企业,维护权益;促进联系,形成合力。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济贸易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广东省佛山市筷子路97号一座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与商业行业、流通领域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与企业有关的经营、管理和理论政策的研讨,收集有关的信息,向主管单位提供决策的依据。

    (三)负责组织行业内经营、管理培训。                                                             

    (四)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制订行业规则,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的内部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权益。

    (五)发展和加强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积极开展有关在技术、经营、管理、改革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六)承办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佛山市内从事商业流通企业及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个人会员:从事商业流通企业和流通服务业及热心该事业,并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由团体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   

    (三)对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声望,热心参与、支持本会活动,在商业流通方面有成就及有关专长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及海外专家、学者,由本人申请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发展会员的工作授权秘书处审批,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优先获得本会开展的业务咨询、业务交流,以及其他各项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和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会费(个别申请免交或缓交的除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协会经实际情况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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