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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规定沃尔玛等企业擅自提价最高罚100万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于梦江 罗德泉 发布时间:2008-01-28  

  生产、经营企业提价前应进行提价申报;批发、零售企业提价超过规定幅度后应进行调价备案,物价部门保留干预的权力。

  昨日,东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和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

  据了解,东莞市粮油饮料批发市场、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列入第一批调价备案企业。东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一批实行调价备案企业和商品从今日起执行,不执行该措施的企业最高可罚100万元,重要商品价格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形消除后,物价局将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调价后24小时内需报告物价局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列入东莞市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主要有: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

  按相关规定,市场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以及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必须履行调价备案,据了解,东莞市第一批调价备案企业共18家。

  东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列入调价备案的企业,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含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含10%)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物价局。

  物价局对备案价格有异议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企业,并责令备案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企业调价无异议。

  记者了解到,调价备案书面报告包括提价的幅度,提价的理由等。

  企业须履行调价备案义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调价备案义务。东莞市物价局该负责人表示,不按规定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有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最高可罚100万元。

  根据《通知》规定,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

  据了解,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东莞市物价局将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企业及商品实行重点监测,跟踪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对实行调价备案商品和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专项检查、市场巡查。

  价格干预旨在控制不合理涨价

  对于临时价格干预,是否意味着政府定价?对此,东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主要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为了直接遏止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将该部分重要商品价格的上涨幅度尽可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对于因成本增加和供求关系变化导致的企业合理调价,政府不会干预,因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会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如果没有充分理由,物价部门不会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质上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不是表示冻结物价、价格不再上涨,也不意味着物价会一下子降下来,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将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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