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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超市购物时,将车停在超市广场前的停车处并锁好,购物约半个小时后出来时,竟然发现自己的车门被撬,放在车尾厢里的摄像机、照相机、手提电脑和现金被盗。案件发生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作了笔录。公安机关提醒市民,临近年关,市民应多加防范,以防经济损失。
■多方说法
事主:超市方面应负责任
据事主介绍,12月12日21时许,他将车停放在市区东平兴城百货超市广场前的停车处,并将车子锁好后,便到该超市购物。约30分钟后,他从超市出来,发现自己的车门锁被撬开,放在车尾厢里的摄像机、照相机、手提电脑、现金及几件衣服全部不翼而飞,总价值上万元。事主立刻报警,并找来超市值班工作人员,然而超市方面没有给他任何解释和说法。
事主认为,自己在超市消费(有购物小票),车子停在超市的停车处,而车内的物品丢失,超市方应负有责任并应给消费者一个说法。
超市:无保管车辆的职责
日前,记者来到兴城百货超市广场前的停车处,发现该广场中央有一块写着“本商场免费为您提供停车位,请自行保管好车辆,如有遗失,责任自负”的牌子,在广场四周,停放着几十部摩托车、自行车和小轿车。据该超市一负责人表示,兴城百货开业以来,有发生过自行车、摩托车被盗的事件,但撬开汽车偷取车内财物,还是第一次遇到。“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我们只能感到很抱歉。”该负责人说,超市只是提供免费停车场地,而不负责车辆安全,他们对车辆及车内物品并没有管理职责。
律师:超市应当赔偿事主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龙喜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兴城百货超市应当赔偿事主的财产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款中所指的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属于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兴城百货超市应当为驾车的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停车服务。
兴城百货超市虽然有一块写着“本商场免费为您提供停车位,请自行保管好车辆,如有遗失,责任自负”的牌子,但这仅仅是其自行设定的单方免责条款,属于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兴城百货超市也并非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停车场所,而是以消费者在超市购物为条件,即超市为消费者负有为消费者保管车辆的消费合同附随义务。事主持有的购物小票足以证明事主与兴城百货超市双方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成立,故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免除。兴城百货超市应当赔偿事主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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